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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世界环境日】清流法院:以司法之力守护绿色生态
作者:杨桂珍  发布时间:2024-06-07 11:22:08 打印 字号: | |

6月4日,清流法院联合县生态环境局、水利局等部门在龙津广场开展以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”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、以案释法等方式,直观地让群众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,进一步增强群众保护环境的公共意识和守法意识。活动当天,共发放宣传资料150余份,为20多位群众答疑解惑。

2023年以来,清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坚持源头保护,审结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28人。其中,审结非法倾倒铝灰、非法熔炼废旧电子元件等污染环境案件4件9人,非法采矿案件3件9人,非法狩猎案件5件5人,盗伐林木1件4人,非法捕猎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1件1人。

案例一:刘某清污染环境案

2021年9月,被告人刘某清了解到,以熔炼废旧电子元件方式提炼出铝锭进行出售可以获取利益,便联系到湖南一王姓男子,由对方提供熔炼设施及技术指导,并商谈好设备价格。2021年11月,被告人刘某清到清流县嵩溪镇,以每月6,000元的租金租用谢某南(另案处理)管理的清流县嵩溪镇金星开发区某公司锯板厂房,用作熔炼废旧电子元件场地。后刘某清从王姓男子处购买炭化炉、筛灰、模槽等设备工具及铝电子管、白色粉状添加剂等材料运至其租用的厂房,在厂房内搭建一套完整的熔炼设施并非法熔炼废旧电子元件。同年12月9日,被清流生态环境局查获,缴获整套的熔炼加工设施、灰渣、废旧电子元件和灰渣混合物,及金属锭成品4片。经确认,涉案的灰渣、废旧电子元件和灰渣混合物均属于危险废物。经磅秤,以上危险废物称重合计12.36吨。

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清违反国家规定,擅自处置危险废物12.36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,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判处被告人刘某清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法条链接

[污染环境罪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八条: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疾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;

(二)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、湖泊水域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,情节特别严重的;

(三)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;

(四)致使多人重伤、严重疾病,或者致人严重残疾、死亡的。
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,清流法院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积极创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,为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
 
责任编辑:魏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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